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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法律

发布时间:2013-07-12 来源:宿松共青团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青少年及儿童的健康成长。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几部宪法都原则地规定了国家对于儿童的保护责任。许多法律都涉及青少年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宪法。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培养青少年与儿童全面发展;第四十九条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父母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义务,禁止虐待儿童。
  ②民事法方面。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民事责任的承担、人身权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1985年的《继承法》有关于胎儿预留份、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者的特留份的规定;1991年《收养法》(1998年11月修正)规定了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及限制以及收养程序、效力、解除、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被收养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正)规定了青年婚姻自由,家庭成员间禁止虐待、遗弃以及家庭暴力的处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相关考虑等内容。
  ③刑法方面。总则中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量刑原则、不适用死刑等的规定;分则中确立了一些专门或主要有利于青少年及儿童保护的罪名,主要包括性犯罪类、淫秽物品犯罪类以及拐卖儿童犯罪类、家庭虐待或遗弃犯罪类。
  ④行政法方面。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正)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有关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理的原则以及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处罚规定。监狱、劳教等方面有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94年《监狱法》、1993年《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养办法》等法律、法规。文化教育方面有1986年《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1989年《幼儿园管理条例》、1993年《教师法》、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教育法》、1996年《职业教育法》等。体育卫生方面有1994年《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1995年《体育法》等等。
  ⑤程序法方面。1979年《刑事诉讼法》小996年修正)、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等。
  ⑥社会保障、劳动及其他综合立法。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1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4年《劳动法》、1994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等等。
  7、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与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法律特别保护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具有里程碑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体包括四部分:一是第一章总则,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等;二是第二、三、四章分别规定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并把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成长的阶段与环境概括为三个方面,进而规定各方面的义务。这样从宏观上看对青少年的保护已较全面;三是第五章司法保护,就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继承、离婚等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规定司法机关应承担的义务;四是第六章,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修订对于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一部专门的青少年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共八章五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方略、政府职责等。第二章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即在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教育、学校教育、法制宣传等方面应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服务。第三章: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体结构是对于不同层次的未成年人不良倾向或不良行为规定社会各方面的义务,以期达到预防、矫治的目的。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青少年及儿童的健康成长。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几部宪法都原则地规定了国家对于儿童的保护责任。许多法律都涉及青少年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宪法。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培养青少年与儿童全面发展;第四十九条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父母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义务,禁止虐待儿童。
  ②民事法方面。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民事责任的承担、人身权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1985年的《继承法》有关于胎儿预留份、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者的特留份的规定;1991年《收养法》(1998年11月修正)规定了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及限制以及收养程序、效力、解除、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被收养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正)规定了青年婚姻自由,家庭成员间禁止虐待、遗弃以及家庭暴力的处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相关考虑等内容。
  ③刑法方面。总则中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量刑原则、不适用死刑等的规定;分则中确立了一些专门或主要有利于青少年及儿童保护的罪名,主要包括性犯罪类、淫秽物品犯罪类以及拐卖儿童犯罪类、家庭虐待或遗弃犯罪类。
  ④行政法方面。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正)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有关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理的原则以及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处罚规定。监狱、劳教等方面有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94年《监狱法》、1993年《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养办法》等法律、法规。文化教育方面有1986年《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1989年《幼儿园管理条例》、1993年《教师法》、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教育法》、1996年《职业教育法》等。体育卫生方面有1994年《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1995年《体育法》等等。
  ⑤程序法方面。1979年《刑事诉讼法》小996年修正)、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等。
  ⑥社会保障、劳动及其他综合立法。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1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4年《劳动法》、1994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等等。
  7、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与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法律特别保护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具有里程碑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体包括四部分:一是第一章总则,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等;二是第二、三、四章分别规定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并把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成长的阶段与环境概括为三个方面,进而规定各方面的义务。这样从宏观上看对青少年的保护已较全面;三是第五章司法保护,就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继承、离婚等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规定司法机关应承担的义务;四是第六章,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修订对于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一部专门的青少年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共八章五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方略、政府职责等。第二章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即在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教育、学校教育、法制宣传等方面应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服务。第三章: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体结构是对于不同层次的未成年人不良倾向或不良行为规定社会各方面的义务,以期达到预防、矫治的目的。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青少年及儿童的健康成长。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几部宪法都原则地规定了国家对于儿童的保护责任。许多法律都涉及青少年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宪法。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培养青少年与儿童全面发展;第四十九条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父母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义务,禁止虐待儿童。
  ②民事法方面。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民事责任的承担、人身权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1985年的《继承法》有关于胎儿预留份、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者的特留份的规定;1991年《收养法》(1998年11月修正)规定了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及限制以及收养程序、效力、解除、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被收养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正)规定了青年婚姻自由,家庭成员间禁止虐待、遗弃以及家庭暴力的处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相关考虑等内容。
  ③刑法方面。总则中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量刑原则、不适用死刑等的规定;分则中确立了一些专门或主要有利于青少年及儿童保护的罪名,主要包括性犯罪类、淫秽物品犯罪类以及拐卖儿童犯罪类、家庭虐待或遗弃犯罪类。
  ④行政法方面。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正)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有关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理的原则以及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处罚规定。监狱、劳教等方面有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94年《监狱法》、1993年《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养办法》等法律、法规。文化教育方面有1986年《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1989年《幼儿园管理条例》、1993年《教师法》、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教育法》、1996年《职业教育法》等。体育卫生方面有1994年《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1995年《体育法》等等。
  ⑤程序法方面。1979年《刑事诉讼法》小996年修正)、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等。
  ⑥社会保障、劳动及其他综合立法。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1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4年《劳动法》、1994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等等。
  7、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与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法律特别保护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具有里程碑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体包括四部分:一是第一章总则,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等;二是第二、三、四章分别规定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并把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成长的阶段与环境概括为三个方面,进而规定各方面的义务。这样从宏观上看对青少年的保护已较全面;三是第五章司法保护,就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继承、离婚等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规定司法机关应承担的义务;四是第六章,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修订对于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一部专门的青少年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共八章五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方略、政府职责等。第二章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即在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教育、学校教育、法制宣传等方面应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服务。第三章: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体结构是对于不同层次的未成年人不良倾向或不良行为规定社会各方面的义务,以期达到预防、矫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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